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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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志勇诉被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2022)宁0202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大武口区富锦嘉园小区的房屋4-2-601号履行向石嘴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做备案登记的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安置过渡费12100元(自2020年11月24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3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1975号

郑建群、刘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你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郑建群、刘淑红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000元、利息7058.43元、本金罚息1232.69元,利息罚息539.23元,合计金额99830.35元。(利息、罚息的计算截至于2022年1月18日,2022年1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利随本清);2.判决被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郑建群、刘淑红购买的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金海商贸中心E幢515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2年6月16日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郑建群、刘淑红承担律师调查费300元,被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恢796号

张立、夏春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张立、夏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立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D区6号商住楼7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11361号)营业房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张立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206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12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6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于2022年9月22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如无异议,请于2022年10月1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6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维成、马志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维成、马志花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7426.89元,利息共计2786.82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本息合计30213.71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8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马维录、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马志富、马贵成、马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维录、杨梅、马志富、马贵成、马志军偿还借款本金共计94500元,利息共计15676.21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本息合计110176.21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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