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9092号
芦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你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1.20元、利息34772.72元、违约金4753.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郭鸿翔:
原告郭永刚与被告郭鸿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郭鸿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永刚欠款605000元。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郭鸿翔负担;公告费600元,由郭鸿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851号
王泽:
原告何会与被告王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会借款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457元,由被告王泽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常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常海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048.79元、利息7992.41元、违约金2265.11元,共计49306.31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7日账单日),2022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郝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郝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9851.06元、利息6334.21元、违约金2363.80元、分期手续费624元,共计49173.07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23日账单日),2022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