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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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马小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263.3元、利息14455.9元、违约金1721元、分期手续费408.55元,共计45848.75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7日账单日),2022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吴大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吴大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7903.91元、利息7493.1元、违约金2177.79元、分期手续费864.99元及管理费3元,共计48442.79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7日账单日),2022年2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邵海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邵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84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邵海宁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吉泰幸福世家13号楼4单元501室房产)。现通知你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9月8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祁庆功:

原告黄金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祁庆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金斗劳务费8000元,损失342元,合计8342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上述8000元劳务费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侯艳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侯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000元、利息4802.77元、分期手续费398.8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4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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