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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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博楠: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6674.57元、利息43827.55元、违约金919.80元、分期手续费1787.87元,共计103209.79元(上述金额暂结算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违约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哈学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玉明与被告宁夏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学礼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地址居住,现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享有位于贺兰县安家园小区2号楼07号营业房的所有权;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即贺兰县安家园小区2号楼07号营业房不动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五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生军:

本院受理原告龚洪云、张华丰与被告杨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龚洪云、张华丰借款本金76000元及截至到2022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生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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