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宁: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55994.97元、利息49584.72元、违约金3570.89元,共计109150.58元(上述金额暂结算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违约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蒙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4032.07元、利息27455.59元、违约金216.6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00元,共计41725.27元(上述金额暂结算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违约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712号
李巍、黄丽芬、董锦玉: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李巍、黄丽芬、董锦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李巍、第三人黄丽芬与第三人董锦玉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224院16幢3号房屋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224院16幢3号房屋恢复登记为李巍与黄丽芬共同共有;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535号
李月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884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支付货款26920元;2.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6969元(按欠款总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