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0104执5932号
喻红梅、秦显新、宁夏合盛源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静、吴秀梅与被执行人喻红梅、秦显新、宁夏合盛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8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马静、吴秀梅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喻红梅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凤翔街恒大名都8号楼1单元2202号房屋以清偿债务。因你们拒绝到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宁0104执5932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们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9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人马静、吴秀梅单方面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9月1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262号
马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自俊、苏梦佳、马林峰、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彭自俊、苏梦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2年4月26日所欠利息20608.77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共计70608.77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马林峰、代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2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482号
李得虎:
本院受理原告冯定福与被告张志学、李得虎、马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得虎偿还原告代偿款51273.94元;2.请求被告张志学、马小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民初17608号
祁正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家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6690.7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并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良田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郑立涛、姚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吴钢、董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钢、董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39733.2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合计189733.24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由被告吴钢、董静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年利率12.3975%向原告清偿自2022年2月19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郑立涛、姚学军对以上被告吴钢、董静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4元,由被告吴钢、董静、郑立涛、姚学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立涛、姚学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头闸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