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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2654号

吴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化肥、农药款14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159号

刘广军:

本院受理邹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付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付永成、刘文刚、李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08年8月22日至2022年5月14日,共计13年9个月,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27500元,本息共计675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冯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与被告冯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22400元,并以122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454号

呼建勤、夏红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姬锋、孙来彪、赵新萍、呼建勤、夏红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姬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8261元,本息共计12826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来彪、赵新萍、呼建勤、夏红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来彪、赵新萍、呼建勤、夏红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姬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元、公告费440元,共计3305元,由被告姬锋、孙来彪、赵新萍、呼建勤、夏红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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