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03民初1424号
买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良诉被告买永俊、郭延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羊款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郭延云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4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刚、孔维鹏、周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孔维鹏、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32957.76元,本息合计110957.76元(利息算至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0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孔维鹏、周亮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吴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00元、利息589.64元,本息合计29489.64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吴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破11号
根据申请人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裁定受理天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天嘉公司债权人应当于2022年9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23层,联系人:殷文琪13519536999)申报债权并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嘉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下午2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其他原因,需要延期召开会议的,则由管理人提前十日另行通知。债权人在2022年9月23日之前会收到智破通破产管理平台发送的短信通知,短信内包含电脑参会地址和手机app下载地址,参会人员可自行选择使用电脑或者手机参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