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施新明、施俊龙、李亚萍、赵思春、豆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183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令被告施新明、王小梅、施俊龙、李亚萍、赵思春、豆小霞偿还原告代替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844.38元,后期利息随本清偿;违约金600元,逾期担保费2600元,上述款项共计87044.38元,后期逾期担保费按给付日支付;2.判令施新明、王小梅、施俊龙、李亚萍、赵思春、豆小霞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蔡顺江:
本院已受理原告焦志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3民初180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解除合同后,被告没有腾空房屋,被告应承担期间所产生的房租;2.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欠原告房屋租金65000元,水费557.2元,违约金7500元,共计73057.2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王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兰、许白羽沐与被告宁夏嘉盛建设有限公司、宁夏嘉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高峰、何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宁夏嘉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22年7月1日提起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宁夏嘉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孙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青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货款34110元及利息8629.9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341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1%支付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青松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林建潮:
永宁县心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心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48508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后续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宁县心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建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