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孝兵: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与被告党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党孝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永宁县望远镇三伟贴面板厂支付货款456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680.30元(暂算至2021年12月31日,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党孝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海兵、兰小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强与被告海兵、兰小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海兵、兰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强代偿款40561.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600元,由海兵、兰小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邓小丽、高浦: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邓小丽、高浦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利息共计10377.65元,本息合计90377.6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7日),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兰州新区五福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永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宁0121民初235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治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自兰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的永宁县李俊镇玉泉营农场玉泉家园A区3-3-502号房屋(房屋购买价格:85000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