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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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03民初531号

马亮付、杨世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亮付、杨世红、白学喜、冯娟、顾玉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白学喜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2)宁030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黄丽芬、银川市金凤区金活力健身中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洪林与被告黄丽芬、银川市金凤区金活力健身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资共计49633.2元;2.请求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荣起诉被告宁夏利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兴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1000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凤玲、李金堂、樊金翠、余金洲、孙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永、顾振勇、张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李永、王凤玲偿还借款本金930000元,利息252232.5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本息合计1182232.59元;2022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支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顾振勇、张培、李金堂、樊金翠、余金洲、孙玉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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