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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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1615号

刘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李树春与被告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朝阳偿还原告李树春本金319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朝阳支付原告刘朝阳欠款利息1975元(按人民银行个人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及2022年4月20日之后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4654号

冯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冯小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冯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卡号为6222350014607483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4366.90元、利息77181.21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4366.90元自2021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冯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卡号为622230046469445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8180.64元、利息159758.11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58180.64元自2021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3486号

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仁昌、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德胜新程通石材经销部、程广合与被告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仁昌、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丁仁昌、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石材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亲水嘉苑6-2-1102室、6-2-1202室、9-2-130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2)宁0122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执2276号

崔钰:

本院在执行(2021)宁0122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康玛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钰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崔钰名下“KOMATSU”小松牌液压挖掘机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2276号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2276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2年9月23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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