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朔: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张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王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利息46168.9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本息合计196168.9元,2022年3月29日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月利率10.33125‰支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张哲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潘玉柱、陈会东:
本院受理原告陶志仁与潘玉柱、陈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会东、潘玉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成荣与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40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田成荣与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19号楼4单元1101室事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由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田成荣办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21号楼2单元302室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三、驳回原告田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冯刚: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02民初4375号原告杨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料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田进礼:
本院受理原告马清虎与被告田进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田进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原告马清虎支付劳务费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田进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