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廷与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402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继廷与第三人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19号楼4单元1101室事实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由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继廷办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优山美地小区19号楼4单元1101室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三、驳回原告张继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银川第一市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22)宁0521执117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521 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志武、祁治龙与被执行人蒋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学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给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学全所有的位于中宁县大战场镇红宝一条街二层自建房屋[经营场所名称:中宁县红宝街全全(利国)废品收购站]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年7月14日止),查封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损毁、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对查封行为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公告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启动拍卖程序。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04执2657号
程建军、孙大光: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建军、孙大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大光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双拥路东侧兰岳小区1号综合楼2号营业房,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04执2657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在2022年8月23日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知你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10时到本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执2569号
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刘同宁、刘源、刘艳: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宁县本草苁蓉种植基地、刘同宁、刘源、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源、刘艳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沁园5-6-401室房产。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宁0104执2569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在2022年8月23日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知你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10时到本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田瑞生、蔡锐: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瑞生、蔡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200号民事判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瑞生、蔡锐共同支付原告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80870元,于本判决生放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元,由原告吴忠市银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49元,由被告田瑞生、蔡锐负担1807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