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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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424民初938号

马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15日)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何智:

本院受理原告杨敏与被告李军、何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敏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及评估费共计115050元;二、驳回原告杨敏要求被告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7元,由原告杨敏负担451元,由被告何智负担2556元;案件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何智负担。自公告发出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执731号

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你逾期未履行本院(2020)宁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叶晓景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迎熏商业综合楼地下室、一层、二层、三四层、五六层(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4088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4308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14309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2009764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4087号),被执行人杨贞来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919号连湖花园二区91号楼104室、91号楼105室、93号楼101室、94号楼101室(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2553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2547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2549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7255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15时前往本院西区联系承办法官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10日到本院西区505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如无异议请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卖信息。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院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如期进行。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斌、杨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魏军诉你们与刘明、杨春、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斌、杨晓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5120元【80000元×14.8%÷30天×1650天(2017年10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共计145120元,之后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刘明、杨春、张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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