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笑男与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2880号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王绍利、刘彦永、吕佳明、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利息及罚息4416113.71元;二、被告王绍利、刘彦永、吕佳明、陈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3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王绍利、刘彦永、吕佳明、陈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中宁县杞夏珍果商贸有限公司、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告宁夏中宁县杞夏珍果商贸有限公司、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夏中宁县杞夏珍果商贸有限公司、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49963.80元,支付借款利息274.59元(计算至2022年3月7日),共计50238.39元,2022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9963.80元按照年利率6.37875%支付至借款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05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536元,由宁夏中宁县杞夏珍果商贸有限公司、陈杰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521执712号
张升、刘钰:
关于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升、刘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中宁县城鸣雁路金岸家园三期8号住宅楼4单元5层502室(产权证号:房权证中宁房证字第6401352131号)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向你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104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