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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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兆光、马红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普惠金融营业部与被告马兆光、马红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兆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普惠金融营业部支付保险赔偿款147603.14元、保险费32.37元,共计147635.51元;二、被告马兆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普惠金融营业部支付违约金5313.72元;三、被告马红霞对上列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兆光、马红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张旭升、何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何锋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新平、陈金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锋龙偿还借款本息24.4万元;二、被告张旭升、何少波、陈潇灵在上述借款本金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旭升、何少波、陈潇灵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新平、陈金环追偿;三、驳回原告何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曹新平、陈金环、张旭升、何少波、陈潇灵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霞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402民初7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志霞下余石材款52726元;二、驳回原告张志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环宇大自然(宁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开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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