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宁01民终5370号
王秀荣、马彬膑: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军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保障中心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1民终5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与被告杨万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支付代为求偿款5123.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万林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马海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6733.06元,保险费550.52元,共计37283.58元;二、被告马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负担241元,被告马海平负担89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海平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027号
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树威与被告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未发放工资19568.97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8月2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189.66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2021年7月、8月各项社会保险(具体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4.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9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20.69元;5.被告支付原告行政支付报销费用3605.28元;6.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50元。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