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海星辰与被告刘明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星辰退还装修款1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海星辰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刘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许卫强、杨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许卫强、杨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24100.99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411.63元(违约金按双方约定的每月1.2%计算,暂自2019年4月13日计算至2022年04月11日共36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549.91元。(上述三项请求合计35062.5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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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宁:
本院受理原告伏丽与被告杨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伏丽偿还代偿金54665.00元;二、驳回原告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宁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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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国耀商贸有限公司、费国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被告固原国耀商贸有限公司、费国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固原国耀商贸有限公司、费国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720.75元及利息14963.22元(自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1月17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固原国耀商贸有限公司、费国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建平、马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与被告马建平、马志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偿还代付的借款本金129883.79元;支付违约金49355.92元;二、由被告马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23.10元;三、由被告马志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马建平、马志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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