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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0350号

李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庭琪诉被告李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 宁0104民初12514号

徐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俊敏诉被告徐立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现金1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67元(自2019年9月13日至2022年2月16日共887天,按年利率3.7%计算),共计16367元,并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2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胡金茂: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伏与被告胡金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共计14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2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155号

吴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738.40元、利息81661.23元、违约金8103.13元,以上合计129502.7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165号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612.14元、利息165476.53元、违约金23308.28元,以上合计286396.9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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