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9503号
刘吉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894133.8元(执行款881632.8元,案件执行费125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利息90350.08元(以89413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宁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虎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宁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宁夏)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国虎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9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树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树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树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8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树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