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3277号
李苗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苗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70元、利息2946.46元、罚息14253.24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以上合计67169.70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577号
宁夏润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邦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润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80850元(工程款73500元、利息7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677号
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马春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681号
马立峰: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偿还透支本金49886.89元,支付利息7574.06元、违约金2649.66元,共计60110.61元;并以49886.8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415号
彭海钧:
本院受理原告施明刚与被告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确认三方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顶账协议》合法有效;2.确认位于灵武市鑫盛绒都A区S-2#营业房北-10号房屋归原告施明刚所有;3.判令被告鼎华公司为原告开具位于灵武市鑫盛绒都A区S-2#营业房北-10号房屋发票;4.判令被告鼎华公司为原告办理位于灵武市鑫盛绒都A区S-2#营业房北-10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