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杰:
本院受理原告姜森林与被告王向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乔建国、黄腊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乔建国、黄腊荣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乔建国、黄腊荣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16日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30178.57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22年5月16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乔建国名下的抵押物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蓝山帝景花间墅15-505室及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以上共计:330178.5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倩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忠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倩雯向原告张建忠支付货款166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倩雯以166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张建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18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1260元,被告王倩雯负担34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倩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倩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张建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倩雯向原告王娟、张建忠偿还借款本金6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倩雯以62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向原告王娟、张建忠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960元,由被告王倩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