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占忠: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公司与被告殷占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殷占忠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保险金1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殷占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814号
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忠国、马忠良、马玉海、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玉海、金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22年5月25日所欠利息13912.50(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共计63912.50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马忠良、马忠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8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