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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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8703号

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神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99774元、违约金62576元、场地占用费17650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第一项诉请范围内享有被告所有的宁A365L9车辆的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赵剑: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你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你支付原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1月1日按LPR3.85%暂计算至2022年5月7日为265.81元);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262号

王嘉蒙、杨涛:

本院受理原告邢学文与被告王嘉蒙、杨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10万元,并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438号

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平与被告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宁夏华辰天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装修款20000元、违约金18000元,共计3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81.35元、利息1833.82元和分期手续费161.36元,共计11976.53元,被告还应支付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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