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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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3026号

朱银:

本院受理灵武市能源有限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朱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灵武市能源有限公司供暖费5365元;2.驳回原告灵武市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苏有良与被告王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清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有良支付红砖款22000元、利息6376元,共计28376元,并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苏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92元,由被告王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1998号

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旺顺: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华与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旺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新华与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签订的《银川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0版);二、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新华装修款30000元;三、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新华支付违约金9600元;四、驳回原告杨新华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0元(全额收取)、公告费600元,共计2490元,由原告杨新华负担895元,由被告宁夏圣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姚金平、吴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合冬与被告姚金平、吴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合冬借款本金38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合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92元,由被告姚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闵文勤、闵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放与被告闵文勤、闵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闵文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放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26000元,共计66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闵文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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