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斌:
本院受理原告惠瑞涛与被告赵会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惠瑞涛维修费12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361元,由被告赵会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755号
彭海钧、史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梅与被告彭海钧、史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60468元(利息2015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45计算,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按照年利率14.8计算,2022年7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85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共计4304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710号
赖建刚、赖军:
本院受理原告丁晨诉被告赖建刚、赖军、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3479元,利息20318元(计算至起诉之日,579天),共计233797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009号
李秉旭、李景满:
本院受理原告罗旭诉被告李秉旭、李景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秉旭偿还原告罗旭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802元,本息共计168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还清;二、被告李景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景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秉旭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负担58元,由被告李秉旭、李景满负担258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李秉旭、李景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宁夏华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西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华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宁0422民初1220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4民终120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震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