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东:
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支付采暖费共计5915.63元;二、驳回艾森(宁夏)新能源联合应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张旭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6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032号
马兵:
本院受理原告董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0000元及逾期款项损失(按年利率15.4%计,自2014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合计利息8年×4620元/年=36960元,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日利息,计4个月利息1540元,本金30000元,利息36960+1540=38500元,合计6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叮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博诉被告宁夏叮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马博的诉讼请求。原告马建成诉被告宁夏叮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马建成的诉讼请求。原告穆成花诉被告宁夏叮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穆成花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2845号、(2022)宁0402民初2849号、(2022)宁0402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柯义花:
本院受理的(2022)宁0402民初4719号原告杨兵诉被告杨成武、柯义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购车款3122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外出查无详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翟爱玲诉被告杨海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翟爱玲与被告杨海玉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蓝德前: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蒋先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鑫蓝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厂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蒋先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蓝德前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蓝德前为(2022)宁0122执13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