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辉:
本院受理原告袁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135号
马买:
本院受理原告古玉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钢材款42925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按两年计算(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按年利率6%占用资金利息计算:42925元×6%×2年=5151元,合计480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 宁0104民初13267号
马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顺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9元,总计5479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6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7年12月25日暂算至2022年6月25日,计算54个月,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杨与被告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元,共计10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申旭林:
本院受理原告鲁文斌与被告申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67元(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360元、车辆维修费2600元、垫付维修费产生的资金利息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2楼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668号
宁夏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向军、顾有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1.请求依法撤销两原告与被告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搭建活动板房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退还原告马向军于2020年4月29日向其交付的定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双方签订的合同)双倍定金违约金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支付2020年4月29日至实际还清定金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的4倍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支付两原告讨要借款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