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4民初36号
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初36号原告李维库与被告宁夏粮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固原鼎新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247号
马赞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俊、宝琴、王小平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俊、宝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970.04元,支付截至2022年8月4日的利息27079.74元,共计91049.78元。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马赞云、王小平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民初18135号
席频、文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瑞、白建兵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12298号民事判决书、(2021)宁0106民初1229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席频、文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瑞、白建兵劳务费642778元及利息,利息以642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888元,原告包瑞、白建兵负担1014元,被告席频、文小华负担9874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席频、文小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兵:
本院受理的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92819.3元,及违约金(滞纳金)18563.86元(即被告应付剩余租金的20%);以上合计金额为:111383.1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斯柯达牌车辆(车牌号:宁A6W833、车架号:LSVAR4NG8GN033037)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炳炳:
本院受理的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炳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7950.56元,及违约金(滞纳金)5590.112元(即被告应付剩余租金的20%);以上合计金额为:33540.67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安福特牌车辆(车牌号:宁AEN252、车架号:LVSFCFME8CF865149)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