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1683号
闫双和、冯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海兵、朱肖燕与被告闫双和、冯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共计45个月)本息合计870000元,2022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仍按照1%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873号
胡灵:
原告王冰洋与被告胡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冰洋借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4629号
李慧芳:
原告罗玉梅与被告李慧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玉梅支付租金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罗玉梅3000元自2021年5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慧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5776号
马天明:
原告尚志与被告马天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尚志赔偿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天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惠继荣与被告张建明、张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惠继荣与被告张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