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与被告张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0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由被告张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1737.31元、利息1957.13元及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56%计算);三、如被告张丽军不能按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可对被告张丽军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高平路丽景城20号楼1单元501室【宁(2019)固原市不动产权第G0001132号】的抵押物协商或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被告张丽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萌:
本院受理(2022)宁04民终1105号上诉人黄志越与被上诉人李萌、中卫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固原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振通电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耀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2244号
田彦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世花与被告田彦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田士荣、田士明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147号
杜效平、徐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广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效平、徐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二被告退还原告项目押金款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康静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静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71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弘泽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康静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2楼212办公室(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