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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9954号

马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简重乐与被告马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2000元、利息500元,共计9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9)宁0104执1157号

刘智德:

申请执行人乔助国与被执行人刘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助国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智德名下位于银川市阅海万家F2区13-2-902室房产。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宁0104执1157号执行裁定书,如被执行人未在2022年9月16日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通知你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10时到本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进梅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2100元(2021年9月);3.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5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90855.17元(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6.被告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4248.28元(2016年8月至2021年9月);7.被告为原告补缴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因2021年社会保险基数上调需补差额部分)、2021年10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治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佩与被告孙旭光、孙治明、第三人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孙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佩借款本金190000元、支付利息169058.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的四倍支付190000元自2022年4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孙治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治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旭光追偿。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6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143号

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原告曹恩权与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曹恩权支付租金8300元、物业费893元、暖气费993元。案件受理费5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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