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81民初1831号
马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9998.44元,支付利息、复利1491.52元,本息合计31489.96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12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马迁负担119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 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635号
张照成: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照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照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29309.43元,支付利息6516.41元,本息合计35825.84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2022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31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元,被告张照成负担9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057号
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华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3元(全额收取)、公告费600元,合计5553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856号
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纪灵军与被告孙杰、马小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130号
徐佳欢、王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红诉被告徐佳欢、王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2.判令被告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至今利息16800元,本息合计26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崇兴镇崇兴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