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立军、王淑花、王波、王婷:
本院受理原告马桂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淑花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9000元、利息107.79元,共计29107.79元;2.被告王波、王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帅、王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7元,利息5622.51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本息合计:85619.51元;支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25‰的基础上上浮50%即10.875‰计算);二、被告王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帅、王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王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革与被告王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赵永革支付租赁费4100元,罚款300元,共计440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永革负担18元,被告王凯负担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受理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管理人。宁夏松瑞林产品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方式召开,各债权人无须前往会议现场。其他会议事项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全体债权人,请各债权人准时参会。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维香: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维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世茂铂悦府12-3-1301室房屋《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900046546);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协同原告办理撤销世茂铂悦府12-3-1301室房屋《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00046546)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等手续;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068.7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