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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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2919号

俞刚、杨学玲、余良、邓爱萍、陶明、余秀芳: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俞刚、杨学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9000元,并给付利息20826.54元(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本息共计139826.54元。同时要求被告俞刚、杨学玲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判决被告余良、邓爱萍、陶明、余秀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杜空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10027.02元、分期余额5958元,支付利息791.94元,本息合计16776.96元;并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2022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空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崇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942号

刘辉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辉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消费余额9840.81元,利息、复利3775.2元、分期余额4989.75元,本息合计18605.7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22元,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刘辉灵负担88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釆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301号

孙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9980.71元,支付利息799.98元,本息合计20780.69元;2022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9980.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孙兵负担16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釆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刘仲明、黄月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堂、傅廷汉诉被告刘仲明、黄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一、被告刘仲明、黄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孙建堂、傅廷汉借款282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建堂、傅廷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5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0836元,由被告刘仲明、黄月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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