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菊玲:
本院受理原告郭涛诉被告周建宏、马菊玲、焦世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周建宏、马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郭涛借款本金1816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00元(2015年8月18日至2021年12月9日)共计231600元。2021年12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45%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二、驳回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530元,由郭涛负担387元,周建宏、马菊玲负担5143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309号
吴永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超与被上诉人吴永宏、吴星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4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310号
吴首锐、向欣琪、谢添、宁夏懿丰名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超与被上诉人银川懿丰贸易有限公司、吴首锐、宁夏懿丰名店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魏斌、向欣琪、谢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4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朔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5执恢2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2022)宁0105执恢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149554.48元及缴纳执行费34896元。如到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贺兰县城石中高速立交桥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0005491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现通知你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选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21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遇节假日,上述日期均顺延至假后第一工作日同一时间。本院将择期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评估土地进行公开拍卖。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马佳乐:
原告宁夏蔚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佳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宁夏蔚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马佳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马佳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蔚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上网费、暖气费共计1500元;三、驳回宁夏蔚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马佳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吴宣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吴宣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