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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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21民初3579号

袁伟:

本院受理原告振发新能源(宁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力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036666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82803.7元(按年利率4.5%上浮50%计算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并主张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合计1119469.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付永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生宝与被告付永成、刘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付永成、刘文刚共同偿还原告郭生宝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付永成、刘文刚共同负担。公告费440元,由被告付永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顾金海、徐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金海、徐红梅、顾建明、李晓兰、顾远顺、花彩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金海、徐红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71914.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本息共计147191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完毕;2022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顾建明、李晓兰、顾远顺、花彩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顾建明、李晓兰、顾远顺、花彩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金海、徐红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7元,由被告顾金海、徐红梅、顾建明、李晓兰、顾远顺、花彩芝共同负担;公告费660元,由被告顾金海、徐红梅负担44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盐池县人民法院高沙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民初558号

宁夏禹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乐诉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宁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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