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忠军:
本院受理原告海生军、杨文广诉袁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袁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海生军、杨文广工资10300元。案件受理费5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7元,由被告袁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陈生福、杨春梅:
原告翟玉仓与被告陈生福、杨春梅、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生福、杨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翟玉仓支付代偿款94944元;二、驳回原告翟玉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74元,由被告陈生福、杨春梅、陈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902号
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东诉被告江苏生太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中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2年7月1日,利息为96672元,本息暂合计为159667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2506号
宁夏扬城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东圣达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扬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东圣达五金机电建材经销部货款399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扬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