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323民初1688号
冒景民、冒学芳:
本院受理原告牛金林、王秀英、牛彦林、牛连梅、牛占梅、牛青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5425.4元(以13000元为借款本金,年利率4.85%,自2009年6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起,合计12.7年);1、2项目合计38425.4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53号
孙志朋、孙志龙、郭殿强、孙振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孙志朋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2539.18元其中:本金49760.18元,利息277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及2021年9月20日后新增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郭殿强、孙振海、孙志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998号
邢志英、尤振、任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邢志英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8830.81元,其中:本金17753.85元,利息1076.96元,(贷款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及2021年12月20日后新增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尤振、任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依法判令3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077号
温建有、张艳玲、孙振华、孙正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温建友、张艳玲偿还原告贷款本息52637.65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2637.65元(贷款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及2021年9月20日后新增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孙振华、孙正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321号
黄守廷:
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