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张元元: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陆城之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旭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陆城之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解除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旭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陆城之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旭曰教育大楼户外广告装饰工程制作及安装合同》;2.被告宁夏陆城之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旭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50000元自2021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735号

袁浩:

原告薛栋与被告袁浩、严景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2)宁0104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袁浩、严景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栋代偿款781872.1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7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894号

邓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靳国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890元(按年利率14.8%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6日),利息主张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227号

柏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柏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柏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798.84元、利息及违约金45642.33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46798.84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负担997元,由被告柏璐负担211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柏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3207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