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3172号
陈芬: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陈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443.12元、利息及违约金32838.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99443.12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负担144元,由被告陈芬负担294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芬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3165号
董铁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董铁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678.24元、利息及违约金21053.28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本金20678.24元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负担991元,由被告董铁民负担84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董铁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汉俊: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汉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6376元,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45.53元(暂自2022年5月31日计至2022年6月16日,之后按20元/㎡/月,计算至被告将房屋实际交还原告之日止),暖气费3187元,以上共计30808.53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履行腾房及交还房屋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134号
顾春霞、马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诉被告顾春霞、马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顾春霞、马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857.92元,2022年3月1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被告顾春霞、马龙负担57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春霞、马龙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冯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岳峰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五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五年的抚养费共计120000元,直至原告18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隆德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