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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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斌、王淑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彦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吴小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整,并承担双方约定借款利息53090元,共计163090元;2.要求被告王淑琴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宁0122民初3733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2521号

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1972.8元、违约金2394.56元,共计14367.36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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