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进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贵、王自英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4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进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自英运输费3220元、王学贵运输费9885元;二、驳回原告王自英、王学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自英、王学贵负担355元,被告许进贵负担5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启明星艺术学校:
原告张兆吉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启明星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兆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崔玉豹:
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玉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判决:被告崔玉豹给付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489元、电梯费1620元,共计81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玉豹负担。裁定:“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玉豹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崔玉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万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雯与被告沈万祥、刘景莲、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文雯工程款1858722.4元;二、被告沈万祥还应以185872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原告周文雯支付自2022年3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周文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02元,由被告沈万祥负担21464元,原告周文雯负担4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万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