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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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81民初3852号

杨金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旭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化肥款12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昱良:

原告闫颖涛与被告王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8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昱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闫颖涛偿还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王昱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3829号

马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与被告马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2583.44元(其中本金6万元,利息、罚息2583.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要求按照年利率9.1%付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苏国清、白秀琴: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宁0422民初30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营法庭(西吉县新营乡街道)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吉县人民法院

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马仲林、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雅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002797.26元(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共计3002797.26元,2021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55%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告马仲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920元,由原告负担3784元,由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马仲林共同负担15136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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