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峰:
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夏分公司与被告铁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暖气费50562.13元(按总额的70%从2016年计算至2021年,共五年,前三年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第四、第五年按7.8元/平方米/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2022)宁0105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康伏慧:
本院受理原告赵自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康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自红货款15000元,利息3303.7元,共计18303.7元,且康伏慧应以货款15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赵自红自2022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公告费300元,由康伏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186号
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宁夏大学与你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龙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孟军占、孟红亮、纳娜、孟红宁、冯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宁夏龙飞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孟军占、孟红亮、纳娜、孟红宁、冯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保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民初13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自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区501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2703号
李晶晶、尤优、哈景辉、哈景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尤兆贵与被上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572号
宁夏亚湾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亚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恒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民初5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