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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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破10-5号

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8月17日提交终结破产程序报告,并申请终结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破产人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终结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202民初1866号

孙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柄仁与被告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2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孙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武柄仁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2)宁0205民初980号

李国庆、刘芳: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诉你们与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被告石嘴山市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22)宁0205民初980号判决,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将此案移送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李喜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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