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执恢1292号之一
宁夏泰和鑫实业有限公司、陈秀清、陈秀明、朱宁芳:
本院受理的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宁夏泰和鑫实业有限公司、陈秀清、陈秀明、朱宁芳追偿权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泰和鑫实业有限公司、陈秀清、陈秀明、朱宁芳未能履行给付欠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依据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泰和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路林带南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作价评估、拍卖。为保障案件执行需要,现依法公告通知你们于2022年9月26日前将本院查封并处置的上述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腾空,逾期未腾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公告通知你们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1办公室选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本院将定于2022年11月18日将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登至淘宝网予以进行公开拍卖。未按期到庭或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平、纳雯婷、宁夏银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东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纳雯婷、宁夏银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董小兵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解除其名下账户的冻结。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立俊:
本院受理原告李哈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22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李哈姐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立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田喜强:
本院受理原告田春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5月9日,共计7200元,且连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止;3.本案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戴海蓉:
本院受理原告杨兰诉被告戴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戴海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兰借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