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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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旭: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潘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844.94元、利息(含复利)27024.81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负担151元,由被告潘旭负担97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银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风琴借款本金11500元、利息5598元;二、驳回原告李风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李风琴负担73元、被告王银祥负担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银祥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暖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031号

张海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万元、利息3950.75(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以6万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利息,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共计63950.75元;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暖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汪培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培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培军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于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时解除;2.判令被告汪培军立即返还宁A6Y088号车辆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汪培军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与租赁车辆价值的差额,其中全部未付租金为79402.84元、违约金(滞纳金)15880.57元(欠付租金的20%),暂合计95283.41元;4.租赁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租赁车辆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车辆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274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春林、赵祝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林、赵祝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林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于本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时解除;2.判令被告王春林立即返还宁E52855号车辆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王春林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与租赁车辆价值的差额,其中全部未付租金为51920.47元、违约金(滞纳金)10384.09元(欠付租金的20%),暂合计62304.56元;4.租赁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王春林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租赁车辆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车辆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5.依法判令被告赵祝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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