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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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撤4号

周黎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与被告刘鹏、宁夏长盛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黎峰、张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第一项,即:一、被告宁夏长盛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鹏借款4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2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方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75.98元、利息11321.6元、费用3319.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邓家辉:

本院受理原告郭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电梯费、水费、采暖费及违约金合计1944.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774号

杨小亮:

原告杨晓程与被告杨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晓程借款2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93元,由被告杨小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984号

杨世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与被告杨世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世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保险金43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世雄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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